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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ph2翼灯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1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威海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7项商品ph2翼灯OEM总成左,发票价格为81518.40元人民币。当事人报错币制误申报为81518.40美元该票货物出口后按错报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多退税60954.09元。2023年11月在海关稽查发现上述申报错误后该票货物多退税金额作了退税冲减。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海关稽查资料、出口退税和网上冲减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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