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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女式三角裤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8:44: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三角裤等两批。报关单申报总价160960.8美元,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女式三角裤,商品编码6108210000;第2项商品名称女式运动文胸,商品编码6212109020,申报数量71088件;第3项商品名称束缚带,商品编码6212209020。经查验核实,实际第1项商品编码应为6108220090;第2项商品编码应为6212101000,实际数量50064件;第3项商品编码应为6212201000。报关单申报总价156016.8美元,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女式运动文胸,商品编码6212109020,申报数量67668件;第2项商品名称女式背心,商品编码6109100099,申报数量8064件;第3项商品名称女式三角裤,商品编码6108210000;第4项商品名称女童短背心,商品编码6109100010。经查验核实,实际第1项商品编码应为6212101000,实际数量39468件;第2项商品编码应为6109909060,实际数量4032件;第3项商品编码应为6108220090;第4项商品编码应为610990904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获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2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科处罚款人民币17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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