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抽纸∣117*180MM∣无牌∣65120包(400件)。2024年1月17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抽纸∣115*180MM∣柔可比牌∣1750包(350件)。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8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