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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抽纸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9次

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抽纸∣117*180MM∣无牌∣65120包(400件)。2024年1月17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抽纸∣115*180MM∣柔可比牌∣1750包(350件)。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8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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