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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冻鱼丸等未经海关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16:53: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2次

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冻鱼丸等3项货物,共计12056.4千克。2024年3月22日,经查验,商品项1冻鱼丸: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9806.4千克,实际为5133.4千克,商品编码1604209990,出口退税率为13%,多报少出可多退税款2.2870万元。商品项2冻海鲜鱼饺: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1400千克,实际为350千克,商品编码1604209990,出口退税率为13%,多报少出可多退税款0.6302万元。商品项3冻鱼滑: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850千克,实际为425千克,商品编码1604170090,出口退税率为13%,多报少出可多退税款0.2041万元。当事人为一般纳税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24.0095万元。另查获未申报食品13项,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且应为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爆浆糍粑(1902200000),净重560千克。糍粑(1902200000),净重2250千克。手工糍粑(1902200000),净重1000千克。脆鱼片(1604199090),净重650千克。糍粑油条,(1902200000),净重500千克。以上5项未申报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有海关备案信息,货值6.3980万元人民币。另有未申报食品1项开背虾(0306110000),净重290千克。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备案信息,其生产企业已获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货值为0.4037万元。以上6项食品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共计6.8016万元人民币。福州手拉线面(1902303000),净重3350千克。冰橄榄(2006002000),净重200千克。精品贡菜(2005999990),净重900千克。香酥芋头饼(1905310000),净重700千克。八宝饭(1904900000),净重510千克。大墨鱼干(0307429900),净重100千克。提拉米苏(1959000000),净重210千克。7项未申报食品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备案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或标注的生产企业无海关备案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相关资料信息,货值共计1.0297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7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1.7093万元整;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福州手拉线面、冰橄榄、精品贡菜、香酥芋头饼、八宝饭、大墨鱼干、提拉米苏)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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