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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保税料件塑胶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惠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6:31: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时,剩余5619.24千克保税料件“端子用塑胶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94.7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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