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进口卡丁车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除申报货物外,有92个无牌的旧卡丁车轮毂未申报,实际到货与申报不符。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批卡丁车轮毂为5成新。根据《商务部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旧卡丁车轮毂属于禁止进口货物。 2024年01月19日,该批92个无牌的旧卡丁车轮毂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