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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混合藻油软胶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6:36: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10票混合藻油DHA软胶囊(植物胶)、混合藻油软胶囊9票藻油软胶囊(植物胶),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2106909090(退税率为13%)、1515600000(退税率为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1517909090(退税率为0%)。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统计准确性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归类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没有主观过错。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陈述报告、产品说明书和工艺流程图、商品说明书及配方表、关于批准DHA藻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欧洲客户进口藻油类产品的部分报关单据、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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