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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不锈钢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6:47: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4次

  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不锈钢板等货物货物总价8800美元其中第4项、第5项商品不锈钢板申报商品编码为7326191000,经核实实际货物商品编码应为7219900000,与申报不符。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笔录材料、公司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发票、涉案货物相片、涉案企业出口退税资格查询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教育后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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