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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蒸汽开关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7:14: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6次

(一)截止至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在执合同手册项下短少保税料件蒸汽开关1082个、连接器(9.5克/个)3193个、温控器(30克/个)4398个、温控器(39克/个)494个、PCB板(69克/个)551个连接器(10.2克/个)8个,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9.58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7万元。

(二)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高温玻璃杯(290克/个)18375个、连接器(9.5克/个)12000个和温控器(39克/个)12000个生产成品后转让给他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45.6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万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合同手册、保税物料差异情况表、生产领料单、出货单、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的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事实。

(一)对当事人短少保税料件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67万元。

(二)对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转让给国内厂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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