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境“其他40英尺集装箱(吉)”一批,运抵小榄港码头后,经中山港海关进行检疫监管,发现集装箱内有包装卡纸17公斤,经现场检 验并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并出具报告,该集装箱内装有的17公斤包装卡纸为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远洋船舶进口/出口货物舱单、 鉴别报告、退运通知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
鉴于涉案固体废物数量零星、少量且能够在两个月内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