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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保护膜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4:28: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保护膜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五货物保护膜原申报数量为4837.5千克,价值58050港币;实际数量为3657.6千克,价值43890港币。当事人进口手机组件118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价值人民币28230元经鉴定该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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