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的鉴别结果,当事人违法进口属于固体废物的锂镍钴锰氧化物,经过磅实际净重为22370千克(含取样化验的20千克)、价值约人民币13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八)项2目、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