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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铝块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3:10: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铝块三票,三票申报重量共24461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469651.2美元。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且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有因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被海关处罚的记录。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规定,将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六)项第二目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9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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