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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钆布醇、钆双胺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广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44: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次

    当事人2020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钆布醇、钆双胺等货物共计10票,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1036.21万元,上述货物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钆布醇、钆双胺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原申报税号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不涉及监管证件,无检验检疫要求,但新归入税号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同时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出口退税涉及人民币134.0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并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材料、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问笔录、海关归类确认书、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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