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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腐殖酸钾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0: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腐殖酸钾12票,总计货值25.53万美元,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腐殖酸钾应归入税号:31051000(片状)及31059090(非片状),出口退税率为0。因上述税率存在差异,故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共计多退税款15.6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归类确认书;企业情况说明及出口退税材料;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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