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案例
2020年5月,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认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遂向相关权利方B公司发送确权通知,期间,A公司向海关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通知书等材料。B公司认为,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遂向海关提交了书面申请及担保。海关对此批货物进行了扣留。鉴于双方均出具了知识产权权利合法证明材料,海关作出了不能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结果。期间海关未解除扣留,直至法院出具移交扣押货物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A公司认为,其已经向海关提交了专利证书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核准通知书,海关继续扣留货物的行为程序违法,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海关发还货物并且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一)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是否合法?
1、关于海关扣留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由此可见,在B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后,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扣留,本案中海关的扣留行为并无不当。
2、关于海关扣留货物时限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A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海关自扣留涉嫌侵权货物20个工作日起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扣留货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而海关则依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在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通知的,才予以放行)。
关于时限的要求应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依申请保护)、第十六条(依职权保护)加以区分,若为依申请保护的情形,扣留货物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若为海关依职权保护的,则扣留货物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本案系属于海关依职权保护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两种权利存在冲突如何处理?
本案一方是专利权在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一方是商标权进行了备案,专利权与商标权产生了权利冲突,海关无论如何执法,都会面临着权利人一方向另一方的追究。
结合本案的处理结果来看,海关在处理类似权利冲突的问题时,一般而言,会将是否侵权的实质性判断移交给人民法院,而海关则会依据《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程序性处理,因此本案海关作出了不能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调查结果。
三、合规建议
(一)及时举证,防止损失扩大。
不少进出口企业都可能会遇到类似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根据《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借鉴,在货物被海关扣留后,A公司及时向海关出具了授权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以求证明其货物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同时,若涉案货物急于进口或出口,可依据《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以防损失的扩大。
(二)权利横向合规审查。
结合本案发生的情况来看,对企业的进出口合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宜,不能仅仅停留于纵向的合规审查,即针对某一种确定的权利,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还应当进行权利的横向合规审查,对其他权利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排查,以防出现本案的不利后果。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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