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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海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鉴定机构调查吗?
    发布时间:2012-01-10 09:31:04  浏览:1187次
    问:您好。我司从2010年至今从德国进口一种化工产品,海关根据海关化验中心的化验结果重新归类,并决定对我司追征一年的税款。我司认为海关化验中心的化验存在重大的失误,所以我司也向国家认可的化验鉴定中心申请做了化验,结果跟海关化验中心的不一致。于是我司向上一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海关向该化验鉴定中心作调查,要求他们写一份声明,证明化验鉴定中心不清楚海关的化验要求。请问海关这样做合法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您所述属实的话,被申请海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调查所得证据,应不列入海关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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