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走私红油是按照涉及的逃税额大小处理,还是按禁止进口货物以涉及的吨数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3号),“红油”特指香港专门用于工厂、船舶并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不能用于国际贸易。不得进口、流通。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置禁止进出口措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行政机关应予执行,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是作为走私刑事案件,“红油”不具备禁止进口货物的法律要件,在定罪量刑时,应作为走私普通货物,主要以其涉及的偷逃税款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