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走私犯罪中的主观故意问题。我有一亲戚,小学文化,在一家公司做仓管员,就是根据公司其他同事发给她的单据点数将货物入库,然后再拆箱核对数量,近期她公司因涉嫌少报数量走私被刑事立案,她也被牵连入案,请问像她这种情况就会构成走私犯罪的“明知”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如果他仅是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知道公司少报多进走私情事,则不具备走私主观故意。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