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原先做进口废物的生意,后来不做了,有几家企业需要进口废塑料,而苦于没有进口证,我司就帮他介绍给有证的人,从中也赚点佣金,他们如何进口,我们不大清楚,现在厂家被查,也牵涉到我司,请问这种情形我司是否会构成走私?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贵司明知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厂家没有环保资质,而与之通谋为其进口固体废物提供条件和帮助,则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