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的公司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他公司的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涉案的珍贵动物制品是由人工饲养的珍贵动物制成”,请问这人工饲养的就无罪了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