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通关事宜
发布时间/2007-10-12 09:31:00 浏览/2999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特此公告
附件: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海关名):
兹有参加第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
的进境展览品 件(详见清单)需办理进境手续,现委托 ,请予接洽并提供通关便利为谢!
特此证明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二零零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