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浏览/2213次   打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通知规定自2000年4月29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进口单位。海关近日也就《证书》使用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进口单位持此前已签发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有效《证书》向海关报关时,海关可接受《证书》内任一家废物进口单位的申报,并按进口实际情况做批注后,在该份《证书》正面注明“此证已作废”的签章批注。2000年6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受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证书》报关。
  另外,为统一《证书》背页表格核注,海关经商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同意,对《证书》背页表格经海关批注已满,但进口数量仍有余额的,可由进口单位按表格样式自制续页,但该续页须经各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证书》正本相联的骑缝章后方有效。海关凭上述有效续页接受报关,直至该《证书》有效期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