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委托中日友好
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2003]138号)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进口审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委托你中心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审批废物利用单位的进口申请。
二、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进口废物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完善进口废物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专管专用;要实行政务公开。
四、每月定期将进口废物的审批情况报总局备案;要对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数据按季度上报总局。
适时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我局依法处理。请你中心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