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2611次   打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委托中日友好
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2003]138号)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进口审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委托你中心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审批废物利用单位的进口申请。
  二、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进口废物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完善进口废物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专管专用;要实行政务公开。
  四、每月定期将进口废物的审批情况报总局备案;要对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数据按季度上报总局。
  适时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我局依法处理。请你中心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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