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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 2、各海关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 3、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代管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需指 4、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海关总署下发的有关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章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 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见附件2) 第三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 (一)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第四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 (一)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经 (二)对于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 第五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 (一)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首批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临时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如不能及时提 (三)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 (五)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上述无偿赠送物资进口前,向所 第六条 海关对上述减免税审批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 第七条 上述减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实施。 【章名】 附1:国际组织(部分) 一、联合国有关组织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 4、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UNFPA)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UNICEF) 6、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7、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 8、世界粮食计划署 (World Food Programme-WFP) 9、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SC 10、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COPUOS) 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 4、世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6、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 8、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9、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10、万国邮政联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11、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12、世界气象组织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13、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IMO) 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1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17、国际原子能机构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18、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三、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 1、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 3、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EU) 4、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5、亚洲开发银行 (Asia Development Bank-ADB) 6、日本协力团 (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JICA) 7、韩国协力团 (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KOICA) 8、国际计生联组织 (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IPPF) 9、国际移动卫生组织 (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ite Organization-INMARSAT) 10、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LAS) 【名称】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题注】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 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 第九条 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使同一条约、协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 前款所列条约、协定签署后,应当区别情况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 第十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程序,依照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 编号( )字 号--------------------- 备注: 1、本证明一次性使用,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持《证明》正本向所在 3、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所在地直属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单 【章名】 附件二: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接受援助项目进口设备的征免税规定》(〔80〕署税字 2、《关于我国与联合国系统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进口的物资设备 3、《关于免税放行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提供援助物资的通知》(〔8 4、《关于接受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援助项目进口设备、器材准予免 5、《关于联合国粮农机构向我国援助的粮食、设备等办理进口手续 6、《关于卫生部系统接受国外援助医疗、卫生物资设备等办理进口 7、《关于联合国系统多边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等改由中国国际经济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