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4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 |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 |
【法律类别】暂时进出口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