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 【发文字号】公告[2004]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1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