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发布时间/2004-11-30 06:00:00   浏览/4025次   打印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公告[2004]第18号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1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