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
【法律类别】海关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经财政部令第1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