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要求切实加强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04日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2816次   打印
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要求切实加强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04日


  为了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日前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就国内运输、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应检区域,按照管住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利市场流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根据《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具体的检疫对象、时间、地区,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交通、民航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和邮政部门承运、收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一联。《植物检疫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且货、证相符。省内运输和出省运输分别使用《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由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每车(每批)一份,并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收货单位或个人。
  三、承运人和邮政部门如发现证书过期、货证不符或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应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四、森林植物检疫人员需要在车站、码头、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需在车站执行检疫任务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事先通知这些地点的上级部门。
  五、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违反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各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局1983年8月1日印发的《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中涉及林业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1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