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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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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检疫和携带、邮寄物检疫法规目录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令2000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7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3日【法律类别】携带、邮寄物检疫【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7日【实施日期】2018年05月01日【法律类别】检验检疫【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出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 关于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2012年8月2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出入境邮寄、速递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联[2004]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加强监管,严把国门,防止疫病的传入和传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就加...
    注:该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 关于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所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56号 关于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三年十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 国质检动函[2003]99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防止境外传染病、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
    国家质检总局、邮政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3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应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也相应增加。为做好对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随邮寄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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