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4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10-08 08:55:00   浏览/3099次   打印

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41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7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3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5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5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8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3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6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10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