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09-12-31 17:04:00   浏览/462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关总 国家濒管办200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失效,现行有效版本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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