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1]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贸购展览品清单.doc
财政部
二○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序号 |
类 别 |
数量(金额)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览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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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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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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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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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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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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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8-11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第10类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
9 |
珠宝、首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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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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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艺术品 |
注: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