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减免税法规目录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1]8号)
    发布时间:2011-02-28 11:19:43  浏览:1944次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1]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1120151231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贸购展览品清单.doc

     

                              财政部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序号

    类 别

    数量(金额)

    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览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8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8-11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第10类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9

    珠宝、首饰品

    10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11

    艺术品

     

    注: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

     

     

  • 标签:
  • 财关税
  • 2011
  • 8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