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 | 【发文字号】公告2006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9日 |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废止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2006年第1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表一作业方式
编号 | 贮存和处置作业 | 编号 | 利用作业 |
D1 | 置于地下或地上进行处置,例如填理 | R1 | 用作燃料,而不是直接焚烧,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热能 |
D2 | 土地处理 | R2 | 有机物质的回收/再生 |
D3 | 深层灌注 | R3 |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 |
D4 | 地表存放 | R4 | 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
D5 | 特别设计的填埋,如放置于加盖并且彼此分离、与环境隔绝的具有衬层的隔槽 | R5 | 酸或碱的再生 |
D6 | 排入水体,包括理入海床 | R6 |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
D7 |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但以处置为目的的焚烧和水泥窑处置 | R7 |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
D8 |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于矿井 | R8 |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重新使用 |
D9 |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混合、重新包装或暂时贮存 | R9 | 有助于改善农业或生态环境的土地处理 |
D10 | 产生需要进行贮存或处置的化合物或混和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 | R10 | 利用操作产生的残余物质的使用 |
D11 | 可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产品的生产 | R11 | 以利用为目的进行的物质的交换和积累 |
D12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为贮存或处置操作的作业方式 | R12 |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为利用操作的作业方式 |
表二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
编号 | 原因(废物类别) |
Q1 | 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 |
Q2 |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规范的产品 |
Q3 | 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 |
Q4 | 过期的产品或化学品 |
Q5 | 因溢出、遗失、或经历其他事故而被污染的材料 |
Q6 | 在使用中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
Q7 | 污染土地修复行动中产生的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
Q8 | 丧失原有功能的产品,如废催化剂 |
Q9 | 不再好用的物质或物品,如被污染的酸,被污染的溶剂 |
Q10 | 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物、污泥 |
Q11 | 机械加工/抛光过程中产生的残渣 |
Q12 | 原材料加工产生的残渣 |
Q13 |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说明需要进行综合利用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必须进行处置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其他原因 |
(二)根据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
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固体废物,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下列流程图可供进行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别时参考,但在具体应用时,应根据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