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
发布时间/2017-04-11 14:28:00   浏览/3540次   打印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51日起执行。

附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