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