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7-06-28 14:26: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73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7年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0日
法律类别:
 优惠与原产地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