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34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08 15:57:00   浏览/3991次   打印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11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于广洲

  2017128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9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11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3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