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八条,对本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修订后见: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 2004年12月0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18年0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 |
货物描述 |
实质性改变标准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
第3章 |
||
*03.03 |
冻鱼卵 |
取卵、分选和冷冻 |
03.04 |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
*03.06 |
虾仁、蟹肉 |
去皮壳和冷冻 |
*03.07 |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第5章 |
||
*05.04 |
动物肠衣 |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
第二类 植物产品 | ||
第8章 |
||
*08.01 |
腰果仁 |
去壳和去皮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 ||
第17章 |
||
*17.01 |
砂糖和绵白糖 |
由原糖制成 |
第18章 |
||
18.04 |
可可脂、可可油 |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18.05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18.06 |
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 |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24章 |
||
*24.02 |
雪茄烟及卷烟 |
由烟草制成 |
*24.03 |
其他烟草制品 |
由烟草制成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 ||
第28章 |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29章 |
有机化学品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0章 |
||
30.03 |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30.04 |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1章 |
肥料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2章 |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3章 |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4章 |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38章 |
杂项化学产品 |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
第39章 |
||
39.17 |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18 |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19 |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0 |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1 |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2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3 |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4 |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5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39.26 |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第40章 |
||
40.07 |
硫化橡胶线及绳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08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09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0 |
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1 |
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2 |
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3 |
橡胶内胎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4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5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手套)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6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40.17 |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 |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
第41章 |
||
41.04 |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41.05 |
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41.06 |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41.07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41.12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41.13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鞣制或复鞣,整饰 |
第42章 |
||
*42.02 |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
裁剪、缝制、成型 |
42.03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
裁剪、缝制 |
第43章 |
||
43.02 |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 |
鞣制 |
43.03 |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
裁剪、缝制 |
*43.04 |
人造毛皮制品 |
裁剪、缝制 |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
第48章 |
||
48.17 |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18 |
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 |
裁切,消毒 |
48.19 |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20 |
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 (活页及非活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21 |
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22 |
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48.23 |
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制品 |
裁切,装订或印刷 |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第51章 |
||
51.06 |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7 |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8 |
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 |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09 |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 |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10 |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51.11 |
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织造 |
51.12 |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织造 |
51.13 |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
织造 |
第52章 |
||
52.04 |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52.05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由纤维经纺制 |
52.06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由纤维经纺制 |
52.07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由纤维经纺制 |
52.08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织造或印染 |
52.09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织造或印染 |
52.10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织造或印染 |
52.11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织造或印染 |
52.12 |
其他棉机织物 |
织造或印染 |
第53章 |
||
53.06 |
亚麻纱线 |
由纤维经纺制 |
53.07 |
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 |
由纤维经纺制 |
53.08 |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
由纤维经纺制 |
53.09 |
亚麻机织物 |
织造 |
53.10 |
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 |
织造 |
53.11 |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
织造 |
第54章 |
||
54.01 |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
54.02 |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
纺丝 |
54.03 |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
纺丝 |
54.04 |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纺丝 |
54.05 |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纺丝 |
54.06 |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纺丝 |
54.07 |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
织造 |
54.08 |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 |
织造 |
第55章 |
||
55.08 |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55.09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55.10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55.11 |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55.12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织造 |
55.13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织造 |
55.14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
织造 |
55.15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 |
织造 |
55.16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
织造 |
第56章 |
||
56.03 |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成网至成品 |
*56.07 |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 |
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
56.08 |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及其他网 |
编结或织造 |
第57章 |
||
57.01 |
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57.02 |
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织地毯 |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57.03 |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57.04 |
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 |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57.05 |
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第58章 |
||
58.01 |
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2 |
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除外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3 |
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4 |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5 |
“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是否制成的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6 |
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扎匹头用带)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7 |
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8 |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09 |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 |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58.10 |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 |
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58.11 |
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 |
裁剪、缝纫、绗缝 |
第59章 |
||
59.01 |
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2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制的帘子布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3 |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4 |
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剪切成形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5 |
糊墙织物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6 |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7 |
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59.09 |
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
织造或针刺 |
59.10 |
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 |
织造或针刺 |
59.11 |
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及制品 |
织造或针刺 |
第60章 |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
针织或编结 |
第61章 |
||
61.01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61.02 |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61.03 |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61.04 |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61.15 |
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61.16 |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61.17 |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第62章 |
||
62.01 |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2 |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3 |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4 |
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5 |
男衬衫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6 |
女衬衫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7 |
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8 |
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09 |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10 |
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11 |
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 |
裁剪,缝纫至成衣 |
62.12 |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
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3 |
手帕 |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4 |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5 |
领带及领结 |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2.16 |
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裁剪、缝制 |
62.17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 |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63章 |
||
63.01 |
毯子及旅行毯 |
织造 |
63.02 |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3.03 |
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3.04 |
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63.05 |
货物包装用袋 |
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
*63.06 |
天蓬及遮阳蓬;帐蓬;风帆;充气褥垫 |
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
63.08 |
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 |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
第64章 |
||
64.01 |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 |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64.02 |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 |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64.03 |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 |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64.04 |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 |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64.05 |
其他鞋靴 |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第65章 |
||
65.03 |
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热压定型 |
65.04 |
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裁剪,缝制或编结 |
*65.05 |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 |
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
*65.06 |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 |
裁料,成型 |
第66章 |
||
66.01 |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 |
裁切伞面,装配 |
第67章 |
||
67.02 |
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 |
成型,组合 |
*67.04 |
假发 |
编结,缝制或粘结 |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 ||
第70章 |
||
*70.09 |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 |
裁镜片,制框,装配 |
*70.18 |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 |
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
第71章 |
||
*71.13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 |
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
*71.16 |
珍珠及宝石制品 |
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
71.17 |
仿制首饰 |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 ||
第73章 |
||
*73.23 |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 |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
第82章 |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零件 |
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
第83章 |
贱金属杂项制品 |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
第十六类 机电类 | ||
第84章 |
||
*84.14 |
电风扇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15 |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
制造壳体,总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18 |
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及冷藏设备 |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23 |
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 |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50 |
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 |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52 |
非家用缝纫机 |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67 |
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70 |
计算器 |
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85章 |
||
*85.01 |
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 |
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04 |
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 |
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09 |
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等)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0 |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2 |
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
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3 |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号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 |
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6 |
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 |
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7 |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无绳电话机、有线载波通讯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可视电话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8 |
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成音箱;耳机、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9 |
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 |
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0 |
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1 |
录像机和放像机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3 |
未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4 |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5 |
无线电话、对讲机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7 |
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28 |
电视机 |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34 |
印刷电路 |
制版、腐蚀、打孔,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41 |
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 |
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十七类 车辆 | ||
第87章 |
||
87.12 |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87.14 |
鞍座 |
裁切或模压,装配 |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 ||
第90章 |
||
90.04 |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它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
制镜片、制框架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0.06 |
照相机(电影摄像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号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0.09 |
装有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复印设备及热敏复印设备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0.19 |
按摩器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0.28 |
工业用电量计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0.30 |
万用表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91章 |
||
91.01 |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1.02 |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1.03 |
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 |
制钟壳和装配 |
91.04 |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
制钟壳和装配 |
91.05 |
其他钟 |
制钟壳和装配 |
91.08 |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92章 |
||
92.07 |
通过电产生或扩大声音的乐器(例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 |
插件、焊接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
第94章 |
||
*94.04 |
睡袋 |
裁剪和缝制 |
*94.05 |
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 |
制灯架和装配 |
第95章 |
||
95.02 |
玩偶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5.03 |
其他玩具;缩小的(按比列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无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5.04 |
室内游戏用品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5.05 |
圣诞节用品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5.06 |
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95.07 |
渔具 |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第96章 |
||
*96.01 |
动物雕刻材料制品 |
雕刻 |
*96.02 |
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
雕刻 |
96.05 |
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
从价百分比标准 |
*96.06 |
钮扣 |
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
*96.07 |
拉链 |
制链带和装链齿 |
*96.13 |
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 |
制外壳和装配 |
*96.17 |
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 |
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经冲压或模塑料制成和装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