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8〕2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7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
【法律类别】运输工具监管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船籍国(地区)清单(见附件)印送你署。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送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92号)和《财政部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1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