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运输工具监管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13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