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令第253号 | 2021年11月19日发布 | 2022年1月1日实施 | 报关单位备案与注册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7日【实施日期】2019年02月01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6日【实施日期】2018年09月29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