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18:27: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465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法律类别】报关单位备案与注册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