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发布时间/2021-11-23 12: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8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令第25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报关单位备案与注册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

 

附件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打印日期


申请类型

□备案       □备案信息变更        □注销

申请报关单位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临时备案单位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行政区划


所在地海关


统计经济区域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英文地址


组织机构类型


市场主体类型


行业种类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网址


所属单位代码


所属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管理人员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籍

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关务负责人






出资者信息

序号

出资者名称(姓名)

国籍

出资币制

出资金额

1





2





3





所属报关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申请办理类型

1





□到岗 □变更 □离岗

2





□到岗 □变更 □离岗

3





□到岗 □变更 □离岗

4





□到岗 □变更 □离岗

5





□到岗 □变更 □离岗

6





□到岗 □变更 □离岗

7





□到岗 □变更 □离岗

8





□到岗 □变更 □离岗

9





□到岗 □变更 □离岗

10





□到岗 □变更 □离岗

本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其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临时备案的单位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写。

2、 填表/打印日期:提交纸面《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应填写填表日期。

3、 申请类型:根据申请办理业务的类型勾选,每次只能选择一个选项。

4、 申请报关单位类型:根据要申请的报关单位类型勾选,每次只能勾选一个选项。

5、 行政区划:填写住所(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为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下同)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6、 所在地海关:填写住所所在地海关。

7、 统计经济区域:填写住所所在地统计经济区域代码。

8、 中文名称: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按实际情况填写。

9、 英文名称:填写本单位的英文名称,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0、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其他组织机构按实际情况填写。

11、 邮政编码:填写住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12、 英文地址:填写住所的英文地址,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3、 组织机构类型:非市场主体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市场主体可不填写。

14、 市场主体类型: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类型”或“市场主体类型”,非市场主体可不填写。

15、 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6、 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17、 固定电话: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固定电话。

18、 移动电话: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移动电话。

19、 电子邮箱: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无电子邮箱的可不填写。

20、 传真:填写本单位的传真号码。无传真的可不填写。

21、 网址:填写本单位的网址。无网址的可不填写。

22、 所属单位代码: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变更的,应填写所属报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可不填写。

23、 所属单位名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变更的,应填写所属报关单位名称,其他可不填写。

24、 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其他可不填写。

25、 管理人员信息: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或变更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信息,其他可不填写。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中,法人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合伙企业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投资人信息、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信息、其他非法人机构填写负责人信息。

26、 姓名: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姓名。

27、 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

28、 证件号码: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

29、 国籍: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国籍。

30、 移动电话: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

31、 出资者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填写出资者信息,其他可不填写。出资者超过3名的,可另附页。

32、 出资者名称(姓名):出资者为组织机构的,填写组织机构名称,出资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33、 国籍:填写出资者的国籍。

34、 出资币制:填写出资金额的币制。

35、 出资金额:填写出资金额。

36、 所属报关人员信息: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时同时备案所属报关人员的到岗、变更、离职备案的,应一并填写报关人员相关信息,否则可不填写。一次填写报关人员信息超过10名的,可自行扩展表格或者另附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比照管理人员信息相关填写说明填写。

37、 申请办理类型:根据报关人员实际情况填写。

38、 以上行政区划、所在地海关、统计经济区域、组织机构类型、市场主体类型、行业种类、证件类型、国籍、出资币制等信息,在通过“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时,可以通过相关系统提供的参数选择进行录入。

39、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平台提出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电子申请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可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所在地海关。

40、 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