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00:00:00   浏览/6718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失效 ,有效文本见税委会〔2019〕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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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