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8-11-29 15:46:00   浏览/859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
 跨境电子商务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