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发布时间/2019-03-26 00:00:00   浏览/309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法律类别】原产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对应我国税则号列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上述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