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01日 |
【法律类别】海关行政处罚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