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5年第21号 | 2025年2月19日发布 | 2025年3月1日实施 |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
2025年2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自3月1日起实施。
- 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3年第187号 | 2023年12月22日发布 | 2024年1月1日实施 |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废止
为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3年第127号 | 2023年10月08日发布 | 2023年10月8日实施 | 海关行政处罚法规目录
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一步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