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9〕5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商品归类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税委会〔2019〕51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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