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发布时间/2020-02-08 11:43:24   浏览/919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20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日
【法律类别】商品归类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已完成相关修订内容的翻译,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修订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doc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

 

附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1]

第三期

 

第89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液汁(通常为自然渗出或从切口流出的植物产品)及植物浸膏(用溶剂从植物中提取的植物产品)(参见本注释一款末所列的不包括产品)。

 

第90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6行

在本页第6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但植物浸膏不能经附加提取或提纯工艺制得,如色谱纯化等的工艺,会增减某种或某类化合物的成分达到初始溶剂提取无法达到的程度。

 

第90页,品目13.02,注释条文,本页第11行

在本页第11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如果经高度精炼和提纯,也不能归入本品目。比如,在初始提取后经过色谱纯化、超滤或附加提取(如液-液萃取)。

 

第106页,品目15.15,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玉米油,从玉米仁制得,大部分油脂(约80%)存在于胚芽中。初榨油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例如,制皂及润滑剂或整理皮革等。精制油可食用,用于烹饪、制糕点,也可与其他油混合。玉米油是一种半干性油。”

 

第123页,品目18.02,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可可末,在分选机清洗可可外壳时产生;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第124页,品目18.06,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本页倒数第5行后插入新增的子目注释1806.20: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第142页,品目21.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2行

将本段修改为: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蔬菜、细粉、淀粉、木薯淀粉、 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第142页,品目21.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行

将项(五)修改为: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第488页,品目36.03,注释条文,本页第7行至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二项:

一、安全导火索

安全导火索(缓燃导火索)是将火苗引向普通引爆器或雷管的装置。它们通常由内装黑色火药的涂焦油或者浸橡胶或塑料的织物薄层管子组成。

二、导爆索

导爆索用以起爆一个或多个装药,通常以太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或其他炸药作芯子,外包防水织物或塑料(软导火线)制成。太安的爆速约为6.5千米(4英里)每秒。导爆索可以引爆大部分商用高爆炸药(达纳炸药、葛里炸药、敏化凝胶等),但无法单独引爆低感度炸药,如铵油炸药(硝酸铵燃料油炸药)。它们最常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火帽或雷管

(一)撞击火帽(底火),是由一个(通常为金属的)小容器内装有以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收敛酸铅)为基料并加入四氮烯及各种氧化剂、还原剂等的混合物所组成;这种炸药混合物装量通常在10~200 毫克之间。这种火帽装在弹壳底部,用于点燃发射药。小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手枪,大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步枪或滑膛枪。

(二)摩擦火帽或发火管,通常由二只各装不同炸药的同心金属管或纸板管构成。锯齿形金属丝一拉出,内层管的炸药即被点燃,继而点燃了装在两管之间的炸药,这样便进行了引爆。如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火帽一样,发火管用于使发射药爆炸。

四、雷管(电雷管和电子雷管除外)

雷管,在配有加强帽的金属或塑料管中装上少量起爆炸药和太安(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等炸药构成。它们用以点燃发射药以外的配制炸药,通常是在插入其中的安全导火索传来的火焰的作用下起爆的。

、引爆器

(一)电引爆器由电雷管电桥及少量引爆火药(通常是黑色火药)构成。

电雷管电桥是由二段绝缘导体焊接于一条导电金属丝的两端所形成的一个电阻桥;这条金属丝嵌入到引爆器中。它们用于点燃装药或起爆炸药。

(二)化学引爆器,例如,由装有玻璃安瓿的圆筒组成的引爆器,玻璃安瓿中装满化学品(例如,硫酸),圆筒内装有氯酸钾火药,安瓿和火药用金属隔膜隔开。玻璃安瓿一旦破碎,酸便侵蚀金属隔片(起延迟元件作用)并与氯酸钾发生反应,产生高热,点燃火药或安全导火索。

、电雷管(包括电子雷管)

(一)电雷管是在金属管(或塑料管)中装有以上第组第(一)款所述的电雷管电桥并装入少量起爆炸药(通常为50~500 毫克以叠氮化铅为主的混合物)及比较大量的另一种炸药(例如,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构成。

本组也包括名为电起爆器的某些电雷管。这些管通常是微型的,电雷管电桥可以用掺入组分取代,在起爆组分中加入添加剂使其导电并通过感应将其点燃。

(二)电子雷管,与以上第六组第(一)款中所述的传统电雷管不同,电子雷管具有集成电路(IC)计时器作为延时方法,能达到极其精准的延时引爆。

 

第494页,品目37.07,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37.07  摄影用化学制剂(不包括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制剂);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

 

第495页,品目37.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本页倒数第1行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3707.90:

子目3707.90:

子目3707.90包括用于半导体材料光刻制造的感光塑料树脂溶液(“光刻胶”)。这种产品由聚合物、光敏剂、非水溶剂和各种其他化学品组成。光刻胶用于覆盖在沉积了金属氧化物的硅片上,该硅片最终将被制造成半导体材料。

 

第892页,品目69.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在本页倒数第12行后插入新的第五段:

吸水率是根据ISO 10545-3标准中的真空法加以测定的。

 

第1431页,品目94.05,排他条款,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八)白炽灯泡、放电灯泡(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紫外线灯管、红外线灯泡(管)以及制成各种复杂形状的灯管(例如,盘卷形、字母形、数字形、星形等)〕、弧光灯及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品目85.39)。”

 

第1435页,品目95.03,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九)铁环圈、跳绳(品目95.06的货品除外)、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除外)。”

 

第1438页,品目95.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体育活动及健身用的跳绳。”


 

第四期

 

第81页,品目12.11,排他条款,本页第8—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下列产品:

(一)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品目21.03)

(二)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的下列产品:

1.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混合物(品目21.06);

2由本品目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其他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的植物产品构成的混合物(第九章或品目21.06)。”

 

第141页,品目21.03,品目注释,本页倒数第6行

在本页倒数第6行末尾插入:

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第1388页,品目90.30,新增子目注释

在品目90.30注释条文最后一段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9030.82

该子目还包括用于测试或检验集成电路的仪器及装置。

 

第1391页,品目90.31,新增子目注释

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9031.41

该子目还包括用于检验集成电路的光学仪器和器具。

 


第五期

 

第384页,Ⅱ受《1971 年精神治疗药物公约》管制的精神治疗药物

本页倒数第7行,将原文修改为:

名  称

HS编码

CAS编号

公约附表编号

d-9-四氢大麻酚

2932.95

1972-08-3

2

第1379页,品目90.27,新增第三十三项

本页倒数第1行后插入新的第三十三项:

三十三、临床实验室用于体外诊断测试的仪器和设备。

 

第1391页,品目90.31,子目注释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9031.41

该子目还包括检验集成电路用的光学仪器和装置,以及检测集成电路制造所使用光掩模或光栅用的光学仪器和装置。”

 

编辑上的错误

第142页,品目21.04,本页第21行

在本页第21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1] 注: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版)中的页码。